当我们在这场如今已声名狼藉的“Z世代革命”中前行时,我们必须快速算算,在寻求更大责任的同时,弄清哪些是不能妥协的。
将宪政民主与专制和/或无政府状态区分开来的事情之一是宪法秩序。正是这种秩序从根本上将我们与自然状态区分开来托马斯·霍布斯雄辩地描述为"短暂,肮脏和野蛮"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规则手册,宪法规定了如何确保一个政体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被无政府状态所吞噬。
罗伯特·格林(Robert Greene)在他的书《人性的简明法则》(简明Laws of Human Nature)中假设,人类“天生就会纵容和嫉妒”。这可能就是为什么宪法赋予每个人,义务承担者和权利持有人,捍卫,保护和维护宪法的责任。这应该有助于我们看到我们自己内部的矛盾,即使我们试图真诚地建设一个更好的国家和一个更好的民主。
粗略地读一下宪法第一条规定,主权属于人民。但宪法也规定,上述权力只能按照宪法行使。有时,在我们的公民话语过程中,有一种态度几乎表明,第一条取代了宪法的所有其他条款。
《宪法》设想,在一个建立在多元化基础上的国家,我们将随时有相互竞争的思想。这样的竞争,甚至不同意的权利都是法律所规定的。在普通法管辖范围内,我们称之为异议权。在肯尼亚,我们把它称为第37条。集会、示威、纠察和请愿的权利。
由于多年来公民的不满和失望,谈论革命是相当诱人的。在政治发展史上,革命从长远来看有助于形成制度化的民主和平等原则,美国革命就是一个例子。例如,法国大革命为他们建立一个在很大程度上无视新世袭主义分裂的非个人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经历了多年不完美的工作之后,我们看到了可以作为民主典范的政治,除了2020年后的美国例外论。这两次革命巩固并扩大了普通法和民法这两个姊妹版本的法治。但革命总是以巨大的人力成本为代价。这并不是说任何人都应该害怕有革命的想法。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我们一直都陶醉于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的话:自由之树必须不时地用爱国者和暴君的鲜血来浇灌。
但统一后的德国的创始人和首任总理奥托·冯·俾斯麦(Otto von Bismarck)告诫我们,“只有傻瓜才会从自己的错误中吸取教训。”智者从别人的错误中学习”。2011年,阿拉伯之春开始于突尼斯,埃及的胡斯尼•穆巴拉克(Hosni Mubarak)宣称,然后在动摇叙利亚和也门之前,从涵洞里把卡扎菲熏死。
埃及从胡斯尼手中落入了一个名为穆斯林兄弟会的宗教原教旨主义组织之手。然后,埃及军方明智地废黜了穆兄会,让法塔赫·塞西(Fattah al-sisi)上台。埃及今天面临的经济和金融危机无法用凡人的语言来表达。十年后,利比亚已成为一些最令人发指的侵犯人权行为的竞技场。在突尼斯,他们的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在形式上仍与旧政权保持联系。
鉴于总统已经实施了影响深远的变革,我不得不同意托马斯·杰斐逊的观点,即“偶尔发生一点叛乱是件好事”。但我们必须以宪法为指导。
-姆瓦加,青年论坛召集人。